相關規章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

相關規章

相關規章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總  則
本公司依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六條及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其餘如附件。
本公司主營業所設於中華民國高雄市,其稅籍亦同。本公司並得於國內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公司不得對外背書保證;亦不得貸放資金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股  份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億元整,股份總數為壹拾參億股,每股票面金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於本公司設立時發行伍億股。
本公司股票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編列號碼,載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各款事宜,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股票,應均為記名股票,並應表明各股東之真實姓名,惟法人股東者,應記載該法人及(或)其代表人真實姓名及住址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其為二人以上之股東所共有者,應推定一人為其代表。
股票如有遺失、毀損或滅失等情事,應即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並填具掛失申請書交由本公司查核登記,同時應依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俟除權判決後,應檢附法院確定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向本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如因分合、污損情事,應檢附原本,向本公司辦理換發。
因轉讓所有權,或因遺失或毀滅而補發新股票時,本公司得收取足夠印刷成本之適當費用。
股東應填具真實姓名、住址及印鑑於印鑑卡,並附身分證件影本(法人股東附依公司法為公司登記之相關證明、依商業登記法為商業登記之相關證明及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暨印鑑卡),送繳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以供領取股利或行使股權時核對之用,其變更時亦同。
股東如遺失依前條規定向本公司登記作為其印鑑之印章,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並親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新印鑑(法人股東附依公司法為公司變更登記之相關證明及新印鑑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申請登記其新印鑑。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除攜帶股東身分證件正本、新印鑑及委託書外(法人股東附依公司法為公司變更登記之相關證明及新印鑑卡),亦應連同代辦人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前來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股東轉讓股票時,應於股票上背書及加蓋原留印鑑,與受讓人聯名填具過戶申請書連同股票送交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本公司。
股份轉讓登記之限制,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本章所訂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股東會
一、股東常會;
  • 二、股東臨時會。
  • 股東常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
  • 股東臨時會於遇有重要事項,經董事會之決議,或經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之書面請求,由董事會召集之。監察人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得召集股東會。
股東會之召集,常會應於二十日前,臨時會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股東最近登記於本公司之住址為之。股東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應載明於書面通知。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書者,不在此限。
股東會開會時,應由本公司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監察人。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之股份總數,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得作成假決議。此項假決議應以書面分送各股東,並應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如再行召開之股東會仍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 前項假決議,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三百十六條所規定之情況或場合不適用之。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股東。該議事錄連同出席股東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應一併送交董事會保存。
董事及董事會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
  • 董事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者,該股東得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原任期。
董事長之選舉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對內主持股東會及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
除每屆新當選之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當選後或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外,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每季至少應召開一次,遇有必要時,董事長得隨時依規定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召開會議。董事會應於本公司主營業所或董事長認為適當之地點召開。
  • 董事會之召集人至少於會議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載明會議日期、地點及事由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董事得以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代理人對於授權範圍內之事項並得代為行使表決權。但一董事僅以代理其他董事一人為限。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之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擬定;
  • 二、資本增減之擬定;
  • 三、第三十七條所訂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核定,及財會、內部稽核主管任免之核定;
  • 四、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定;
  • 五、審核年度預算及於年度終了依法編造財務表冊;
  • 六、核定國內中長期借款及國外借款;
  • 七、核定重要之組織、規程及相關之授權與作業辦法;
  • 八、核定公司年度事業計畫、中長期事業計畫及重大營業政策之釐定及修改;
  • 九、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定;
  • 十、其他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 十一、營運費率調整之擬定;
  • 十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及其他重要規章之核定。
  • 十三、除依公司法規定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餘均屬董事會職權。
除公司法及相關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董事會主席簽名或蓋章後分發各董事。該議事錄連同出席董事會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應一併送交董事會保存。
董事會設置稽核處,辦理本公司之稽核業務,置總稽核一人,稽核若干人。
  • 董事會得設置秘書或助理若干人,掌管董事會與股東會會議紀錄及本公司所有重要文件、契據等。
監察人
本公司設監察人一至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
  • 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者,該股東得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原任期。
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 一、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 二、 查核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 三、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於監察人權限之事項。
  • 監察人本人查核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後應簽名或蓋章,並向股東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
經理人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總經理稟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公司經營上之一切業務,並有為本公司簽名之權;副總經理襄助本公司業務之執行,在總經理依職責核定之規章或書面授權之範圍內,有為公司簽名之權。
財 務
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送請公司監察人查核後,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並提撥不低於0.1%為員工酬勞,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段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 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送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或保留之。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得按月支領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會決定之。
  • 本公司董事長薪酬,由董事會參照相關同業水準議定。
  • 又本公司股東或董事充任經理人或職工者概視同一般職工支領薪資。
附 則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任何人或其被繼承人現為或曾為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從業人員,或應本公司之邀請而為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而被牽涉為民刑訴訟或法律程序之當事人時,本公司對於該等人士因防禦此等訴訟或法律程序,或因提出上訴,所負擔必要且實際支出之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得予以補償,但此等董事、監察人及從業人員業務上之過失與違背法令行為,或本公司對其提起訴訟者,不得給予補償。本條對董事、監察人及從業人員之補償權利,並不排斥其應享之其他任何權益。
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訂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修正。九十五年六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四次修正。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五次修正。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第六次修正。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七次修正。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第九次修正。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第十次修正。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第十一次修正。本章程得以股東會決議修正之。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目的及適用範圍)
  • 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架構,經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下稱本守則)。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
(禁止不誠信行為)
  • 本守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應按其職銜分別遵循「董事、監察人道德行為準則」、「高階經理人道德行為要則」、「從業人員工作規則」等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員工、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利益態樣)
  •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法令遵循)
  •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定。
(政策)
  • 本公司應本著廉潔、透明及負責,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經營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承諾與執行)
  • 本公司應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涉有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 本公司與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禁止行賄及受賄)
  •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本公司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本公司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本公司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於陳報權責主管核准後為之,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 四、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 五、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 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應提董事會決議。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收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 本公司人員無論係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本守則第三條所規定之利益,或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本守則第三條所規定之利益時,悉依「處理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及利害關係人)
  •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義務與責任)
  • 本公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隨時檢討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並依本公司「檢舉要點」辦理,以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利益迴避)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會計與內部控制)
  •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以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保密)
  • 本公司人員不得洩露或交付所知悉之本公司機密資訊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本公司機密資訊。
  •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 不得使用該資訊。
(不誠信行為之處置)
  •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有不誠信之行為時,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如經證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並依公司人事管理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 本公司對於已發生之不誠信行為,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內部稽核人員應將不誠信行為、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考核)
  •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本守則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道德行為準則

總  則
 
  • 為追求本公司整體之最大利益及致力於永續發展,爰訂定本準則制訂董事、監察人於執行職務時之道德及行為規範,以資遵循。
道德行為準則
 
  •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 一、保障股東權益。
  • 二、強化董事會職能。
  • 三、發揮監察人功能。
  • 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 五、提昇資訊透明度。
 
  •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追求本公司整體利益為目標,不得為特定人或特定團體之利益而損及本公司之權益,並應於執行職務時,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 董事、監察人行使職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重誠信、公平原則,秉持高度之自律並遵守法令、本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
 
  • 董事、監察人應為全體股東之利益,忠實執行職務。
 
  • 董事、監察人應確保股東權益,並應尊重往來銀行、債權人、員工、消費者、供應商、從屬公司及社區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董事會所列議案如涉有董事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本公司利益之虞時,董事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董事應對董事會及監察人揭露並詳細說明該等自我交易之相關事項後,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 董事、監察人若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應依公司法規定事先向股東會報告並取得許可。對於公司本身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
 
  • 董事、監察人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與本公司業務有關之採購、供應、合作、策略聯盟或其他商業機會或可得獲利之機會,應優先提供給本公司以維護本公司之利益,且不得藉此為本人或第三人圖私利。
附 則
 
  • 法人股東如本身擔任本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及法人股東指派代表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自然人,均應遵循本準則。
 
  • 董事、監察人如有正當原因,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依法令規定辦理後,得專案修正本準則之適用。
 
  •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及提報股東會;並應於年報揭露。修正時,亦同。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階經理人道德行為要則

總  則
 
  • 為讓公司高階經理人之行為及道德有所依循,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之道德規範,爰設立應遵循及維護之要則,並包含有關個人責任、群體責任,以及對本公司、公眾、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責任規範。
 
  • 本要則所稱之高階經理人,適用於本公司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財會處處長、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處長);其目的在於防制不當行為並促進:
  • 一、誠實及合乎道德之行為,包含個人與其職務發生利益衝突時,為合乎倫理之處理。
  • 二、資訊之保密處理。
  • 三、公平對待公司客戶、供應商、員工,及合法對待競爭對手。
  • 四、保護公司之資產以期有效運用。
  • 五、遵守政府法令規章,包括防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
 
  • 誠實及道德行為:
  • 高階經理人應以誠實無欺之態度及符合專業標準之行為履行其義務,包括以公正之方式處理個人與其職務上或有關之利益衝突。
 
  • 避免個人之利益衝突:
  • 高階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業務,避免利用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為個人利益介入之情事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等親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高階經理人有責任維護及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並應避免:
  •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獲取私利或有圖私利之機會。
  • 二、與公司競爭。
 
  • 保守營業機密:
  • 高階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涉及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許可者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 從事公平之交易:
  • 本公司係以卓越之經營與服務致力於市場競爭,不以使用非法或不道德之手段獲取成效;高階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客戶、員工,及合法對待競爭對手,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公司資產之保護及適當使用:
  • 公司之資產應受保護並僅得基於公司之合法商業目的善加使用;高階經理人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業務上,避免偷竊、疏忽或浪費等作為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 遵循法令規章:
  • 高階經理人應督導公司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並遵守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不得故意違反任何法令、意圖誤導、操縱或不公正地取得客戶、供應商利益之行為,及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為不實之陳述。
 
  • 避免因內線交易而受到民刑事處罰:
  • 高階經理人須遵守防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及關於股票交易暨營業秘密資訊處理之其他證券法令,如掌握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內線交易既非法亦不道德,公司將堅決介入處理。
 
  • 鼓勵檢舉任何非法或違反誠實道德行為要則之行為:
  • 高階經理人應加強宣導公司內部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要則之行為時,任何個人得以檢舉方式向監察人、稽核單位或其他適當人員陳報,公司並應盡全力保密及保護陳報者之身份,使其免於遭受威脅。
附 則
 
  • 懲戒及申訴措施:
  • 高階經理人如有違反本要則情事,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另應由稽核單位追究其行政責任(含接受申訴)。如情節重大時,應提報董事會審議;並得依公司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要則者救濟之途徑。
 
  • 報准與修正:
  • 高階經理人如有正當原因,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得專案修正本要則之適用。
 
  • 本要則應於年報揭露;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監察人備查及於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